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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检察官讲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
2019/10/20 12:30:46  阅读数:  网友评论: 条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 作者:

编者按:2019年10月18日,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首场专题讲座在北京大学开讲。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主题作专题讲座。讲座后,张军与现场的同学们互动,一一回答问题,北京大学党委书记邱水平主持。现将讲座及问答节录如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从社会发展、时代变迁的视角

专题讲座会场全景。

——世界上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吗?

一般来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为了法律实施形成的一个顶层设计,包括司法机关的设置、它的任务,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由于受历史沿革、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不同的影响,各国司法权来源、分配及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作用都有很大的区别。

同为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司法制度一样吗?不一样。1990年,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召开时,搞了个“司法真人秀”: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同的审判方式,也就是不同的司法制度,来审理同一个案件。案情是一个人抢劫银行被当场抓获,从他兜里搜出一张巨额欠条,证明他的抢劫动机。按照这两大法系的规则分别组成法庭审理。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扮演律师的是法律人,陪审团则是由不太熟悉法律的外国记者、参会工作人员等组成。那个律师按照美国的司法制度指出:没有取得法官的搜查令,在不是紧急情况下搜查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因此,那个欠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证明他有罪。在律师“释法”的影响下,陪审团一致认为他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当场就从椅子上跳起来,高兴极了。而由各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组成的德国法庭,却成功将这名被告定罪判刑。就从这个案例看,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哪个司法制度更加客观公正?这个被告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相信同学们听了也会有不同意见,莫衷一是。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什么是国情?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等综合因素,决定了国家、社会发展的现状,这就是我们的国情,而这样一个国情就是我们今天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逻辑起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怎么理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好在哪?我们的司法制度对国家、社会发展的作用究竟怎样?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权的作用发挥得怎样?有的同志讲,优越性不一定是与别人不同的,但一定是要“比别人好”。我不赞同。因为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完全不同,怎么能说这个比那个好?比的参照系不完全相同啊!就是习近平总书记讲到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

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不是优越,不能离开我们国家的实际。新中国成立70年,改革开放40多年,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探索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了一整套符合我们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在经济社会深刻变化中,司法制度随之跟进、变革,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几十年来,司法制度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平稳有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它的灵魂,它适应力如此之强的根源是什么?就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美国多党制下的司法制度当然有其本土上的优越性。但是美国的好,仅仅适合他们自己。英国就搞不了美国那样的陪审制嘛。我们是不是优越,就看是不是适合我们自己。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案件不断上升,但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这就充分说明我们司法制度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西方国家如果怀疑我们的法治,不信任我们的司法制度,能来投资吗?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大家想一想就知道了。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当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我们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个环节各依其职、各负其责,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目标一致,精准客观有效地适用国家法律。去年10月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央政法委给我们提出明确要求,公检法司一起落实。这样的落实力度,在其他国家是难以想象的。我曾经接待过一个国家的首席大法官,说他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三年了,1/3的地方司法机关适用原来的旧法,1/3的适用新法,还有1/3的新法旧法参差适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离不开“四个自信”。

我们司法制度不少内容和理念也是从西方传过来的。检察制度就是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看看我们的国家、民族是多开放、多包容啊!同时我们也要了解,现代西方许多法学思想包括公平正义的思想等等,绝不是西方的专利,都能从历史传承中找到我们自己的源流。比如,慎刑思想:《左传》就记载了夏朝“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有违形式上的规则,也不能错杀无辜!再比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商鞅就是这样的主张,“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其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又比如,罪刑法定原则:李悝制定《法经》,就将罪名和刑名统一起来,后来的商鞅、韩非等继承之,提出“循名责实”,“名刑相当,循绳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自信的基础、根本是文化自信。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我们只有对自身的文化理想、文化价值真正了解、真正理解,有自信,才不怕接触西方,才肯去了解西方,同时才能有坚守的定力、奋发的勇气和发展、完善的信心。

——任何国家的司法行为都是社会行为,怎么可能有真正“独立”于社会的司法制度?

我们有些人很推崇西方的“三权分立”,同时对我们坚持党的领导认为影响司法独立。西方国家在司法独立上说的煞有其事,实际上他们执法司法机构也要为他们自己的政治制度服务,西方的司法官员也很“讲政治”。美国波斯纳法官在《法官如何思考》一书中就说,美最高法院是政治性法院。美国司法制度中有一个“利益声明”制度,联邦政府可以向法院出具利益声明,从维护国家利益角度对法院提出要求,这不是行政干预司法吗?哪有绝对的“三权分立”?!他们总统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哪一个不体现出明确的政治倾向?法国行政法院的院长由法国总理兼任,“法官不能审理自己的案件”,这个法谚就不灵了吗?英国的最高法院也就是十年前才从英国的上议院分离出来,跟美国完全不一样,司法和立法一体。这些都是我与他们直接对话作过探讨的。怎么就没有批评他们司法不独立呢?这倒让我们为难了,学谁?借鉴谁?亚洲经济腾飞的“四小龙”之一,且是盖洛普法律和秩序指数排名第一的国家——新加坡,我与他们令我十分尊敬的首席大法官交流,让我深受启发:1965年新加坡独立的时候,他们希望能够对一批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检控官、法官进行教育,进行能力上的培养,使得运作这个系统的人能充分理解这套法律系统背后的相关法律的理念,使他们对国情有着充分了解,以确保整个法律体系按照最符合新加坡社会的方式去运作。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出新要求。

无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进步,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成果。比如,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被确立为宪法的原则,靠别人施压能得来吗?以前为什么宪法没有这样规定?因为那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低。党的十九大报告大家都认真学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今天,许多社会矛盾可不比十年前、二十年前简单。有的时候,一些地方、有些领域甚至更尖锐、更突出。为什么?人民群众的注意力发生了变化。管子2600年前讲过的一句话,我觉得很贴切:“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大家的父亲、爷爷辈过去过年有些肉票、细粮票就高兴极了。改革开放后,党领导人民富起来了,大家吃饱了、穿好了,也有闲了,当然就要关注民主法治的建设。“昆山龙哥案”,一夜之间上亿人在网上发声、浏览、谈意见。这不就是变化吗?这不就是人民群众给我们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还在不断健全发展完善中。

我们的司法制度至善至美了吗?肯定不是。还有不少不尽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比如,司法权威和公信还不够。我举一个例子大家就知道了。一些地方出现了计算机量刑系统,用了之后上诉的非常少。为什么?跟当事人讲,这个系统上级法院也有,都是一样的,你这个事儿输入进去最后结果就这样。当事人就接受了。说明当事人对我们还不够信任嘛!这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司法权威之所以不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人员整体素质还要不断提升。纵向比,我们的素质提升很大。但相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更高的要求,还差得很多啊!

更加重要的是,社会法治意识、法治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去养成。这必须要经历一个过程。在党中央领导下,我们都在努力。为什么信访不信法?为什么信计算机量刑,不信一个有经验的法官量刑?与我们的法律意识养成有直接关系。我们的司法制度、司法官要让当事人了解:裁判没有唯一正确。它之所以正确,仅仅因为它是最终的审判。2003年到2005年我在司法部工作,负责司法考试工作,创新地出了几道没有标准答案的题。答案正与反、是与非都可以得满分。只要你把问题的事理、情理、法理讲清楚,能够自圆其说。这就是给我们未来的司法官进行职业教育,给我们社会进行普法教育。

当前,我们司法机关正在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努力去解决我们司法制度落实中许多跟不上的问题。这项伟大的事业需要更多高素质人才参与,在座的同学们、老师们,特别是同学们欣逢其时,也重任在肩。

在专题报告的互动环节,几位法学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提问,张军一一回答。

在专题报告互动环节,先后有5位法学本科、硕士、博士生提问。

1.问:我们看到法院、检察院最近几年经常强调服务大局的理念,会不会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司法公正?

答: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政治上、业务上的要求。大局是什么?就是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比方说,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处理同样的自然人犯罪和涉企犯罪是不是需要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我们认为是非常必要的。涉企犯罪的司法政策就要从大局考虑,为经济、社会、企业发展着想。

仅仅是我们国家强调为大局服务吗?不是。英国上诉法院的法官丹宁勋爵《最后的篇章》,你们也可以找来看看。书中写了一个英国伦敦钢铁工人罢工案。钢铁工人因为工资待遇罢工,挑战资方。丹宁的裁判是不许罢工。他算的是经济账、政治账、民生帐:如果允许罢工,那么钢铁产量会减少多少。而需求不会下降,国外的钢铁就会进来。等到解决了罢工的纠纷,重新恢复生产,但市场已经被外国钢铁占有了,需要多长时间才会恢复到原状,损害国家利益和工人利益,因此不允许罢工。他就是没提罢工工人的个人权益!这不就是英国版的讲政治、顾大局吗?所以,为大局服务和司法公正,与维护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就看我们在具体案件中的把握是不是客观、精准,是不是有这个能力。

2.问: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您怎么理解和看待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两者之间的关系?

答:党章讲到党员义务的时候明确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老百姓的要求是什么?你不违法就行。党员可不行,你得模范遵守。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熟悉、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那不就是落实、推进法治吗?所以,我们说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

有的地方有的时候管党治党宽松软,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有的司法人员沦为“保护伞”,仅仅是司法的问题吗?不是!是管党治党出了问题,是司法队伍中党的建设出了问题!所以从根上讲,我们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自然司法制度就能更好地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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