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犯被判25年有期徒刑
12月27日,备受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涉黑第一案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在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6名成年被告人与10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分案审理、集中宣判。首犯苏斌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前后,苏斌成建立一个名为“新某社”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其总部设在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陆续发展多名“新某社”成员。苏斌成是“新某社”的老大,在他的提议下,经“新某社”总部成员投票,黄如泉被选为该团伙的“执行官”,负责传达苏斌成的指令并督促执行。其他“新某社”总部成员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在苏斌成的领导下积极参加该团伙的违法活动。为扩大“新某社”的势力,苏斌成授意“新某社”总部成员建立外围“堂口”,各“堂口”由“堂主”建立QQ群以拉人入群的方式发展人员。当“新某社”与他人发生争斗时,各位“堂主”会根据苏斌成的指令通过QQ群召集人手与总部成员一起对外进行谈判或斗殴。
“新某社”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在苏斌成的指挥下,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暴力追债、诈骗、强迫卖淫等违法方式攫取经济利益,以维持该团伙的日常运作和总部成员的生活开支,并向总部成员发放报酬。在苏斌成的指挥下,实施了多起暴力违法行为。为提升“新某社”的能量,苏斌成还非法制造了10支枪支及长柄砍刀一批。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斌成作为“新某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先后纠集、发展被告人黄如泉、周永健等人,形成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体系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以开设赌场、诈骗、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苏斌成为组织、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对10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分案审理中,法院在严惩的前提下,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方针,对10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以及一定的心理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