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信】 梅某与子长县前进煤矿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先后经陕西省子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子长市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家裁决、判决,梅某请求的费用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434230元降至子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的98150元,这是天大的落差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案涉当事人梅某2019年7月19日与子长县前进煤矿签订《劳动合同》。对上面检查有《劳动合同》,对内是矿队组!2019年该矿属于建设矿井。
据梅某反映:他于2019年6月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与子长县前进煤矿约定在家乡带工友在煤矿主要从事施工维修巷道、挖巷及掘进等,矿方至今未支付其额外增加的劳动报酬。2020年1月19日子长县前进煤矿矿长陈广播用微信单方解除了与梅某的劳动合同,既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也未支付梅某额外增加的劳动报酬,二者因此产生争议,梅某向子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梅某请求共分为十六项,请求子长县前进煤矿支付其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516494元。
后经子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子劳仲人案字〔2020〕第67号裁决书裁决:由子长县前进煤矿合计支付梅某人民币434230元。
对这一裁决, 子长县前进煤矿不服, 就裁决的内容向子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表示其不应承担梅某请求。子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62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子长县前进煤矿合计支付梅某人民币351630 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子长县前进煤矿负担。
子长县前进煤矿不服子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62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陕06民终1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子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62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作出的(2021)陕0623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子长县前进煤矿除补缴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外,仅支付梅某人民币9815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子长县前进煤矿承担。
梅某不服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主要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子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子劳仲人案字〔2020〕第67号裁决书裁决的内容。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6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梅某负担。
两级法院的判决均认为梅某关于质量标准化安装费、质量标准化水管安装费、吊装质量标准化电缆费、普通化风管安装费、普通化水管安装费、普通化吊装电缆安装费,3号煤辅助运输巷道环境清理费, 5号煤辅助运输巷道环境清理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债权人可基于合同关系另行诉讼。
两级法院98150元的判决,对农民工梅某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令其无法接受。自己和子长县前进煤矿并没有签订合同,何来合同关系? 两级法院要求其另行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作出子劳仲人案字〔2020〕第67号裁决书裁决:由子长县前进煤矿合计支付梅某人民币434230元,符合法律规定,而 两级法院98150元的判决,梅某认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袒护了子长县前进煤矿。
子长县前进煤矿为了利益违法开采,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情况下,使用前进式以采带掘用掏槽机采煤、用三轮车运煤等方式,不顾工人生命安全疯狂开采,掠夺财富,先后发生大小工伤5起,其中2018年10月11日上午8点左右压死割煤工袁洋洋子长县史家畔乡,郝渔岔大队石窑闸村,矿主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95万元,同年12月27上午10点至11点左右,小采采煤面又发生一起悲惨事故,造成铲煤面工人贾宝明当场死亡,现年54岁,栾家坪乡张家沟人,该矿同样私了协商尸主家属195万元,同样该矿难事故并未上报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陕西省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及延安有关主管部门,梅某希望有关部门彻查此事,为农民工呐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梅某向检查舆论监督网理事会西北区域反映自己曾经向子长市煤炭管理局反映过子长县前进煤矿矿难死人之事,要求调查, 2023年2月8日该监督网西北区域派员到子长市煤炭管理局调查此事,该管理局局长和副职竟说他们是去年七月份才调到煤炭管理局工作的,对梅某反映矿难死人事故一问三不知, 这不能不说是子长市煤炭管理局的不作为吧, 煤炭管理局的职责所在,负责人竟以不知情搪塞,视人命如粪土,这一不作为行为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有关行政人员予以批评教育。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梅某不服子长市人民法院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此案的判决,奔走相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没得到任何回复,反而受到威胁,恐吓!费尽自己的人力财力,在疫情严重无法申诉耽误了申诉期限的情况下,2023年2月6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六个月为由不予受理,现将再审申请书放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
梅某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渴望此案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再审,讨回农民工的工资。
反映人:梅定兵
身份证号码:612324198007241616
联系电话: 13772273299
2023年2月15日